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国税发[1999]10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0.25 【实施日期】1999.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9]104号 1999的10月25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1999]1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闽国税计[1998]070号,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租、出售以及资产变价收益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从各地检查清理情况看,个别单位还存在未能严格执行资产管理规定,办公楼未能保证业务用房需要却大面 1 / 2 积用于出租,房屋出租期限过长(有的长达15年)等情况,片面追求局部利益,眼前利益,造成固定资产管理的混乱,为规范资产管理,防止浪费和损失,各单位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应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执行。 二、各级国税机关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所有资产收益均应纳入财务管理,按规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0039742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a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