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服及劳保用品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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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及劳保用品发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工作服及劳保用品的制做、发放、领用工作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关系部负责制订工作服的制作标准及款式设计要求,报营销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工作服的发放标准,报行管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劳保用品发放种类及标准,报行管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总务部负责管理和发放工作服及劳保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工作服发放标准



第七条 管理岗工作人员所发放的西装,3年发放一次,不回收。如有调离公司或调出本岗位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穿用不满一年者,按40%交服装工本费。 (二) 穿用满一年不满二年者,按20%交服装工本费。


(三) 穿用满二年不满三年者,按10%交服装工本费。

第八条 管理岗工作人员及工作岗工作人员所发放的内衣,包括:衬衣、秋衣、秋裤,3年发放一次,不回收。如有调离公司或调出本岗位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穿用不满一年者,按40%交购置费。 (二) 穿用满一年不满二年者,按20%交购置费。 (三) 穿用满二年不满三年者,按10%交购置费。

第九条 车间工作鞋为2年发放一次,每人3双,不回收。如有调离公司或调出本岗位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穿用不满一年者,按40%交购置费。 (二) 穿用满一年不满二年者,按20%交购置费。

第十条 其他部门员工的工作服,因调离公司或调出本岗位,一律交回总务部。

第三章 领用程序和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领用工作服和劳保用品须由领用人填写领用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人力资源部核查后,由总务部发放。

第十二条 新员工必须凭录用通知单,依第十一条规定领用。

第十三条 员工上岗必须着工作服,且工作服必须保持整齐洁净,违反者按《员工奖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服丢失者,必须到总务部办理报失手续并以成本价重新购买。 第十五条 因岗位调换者,其工作服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务部制订,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务部负责解释,总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安排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有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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