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关于使用科研经费支付自筹经费研究生培养费管理的细则 同济大学关于使用科研经费 支付自筹经费研究生培养费的管理细则 (2004年10月16日经主管校长批准) 随着我校自筹经费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自费生中经济困难的学生也逐渐增多,这部分学生在培养费的筹措上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同时,也有部分导师愿意用科研经费资助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考虑到研究生协助导师开展科研的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导师自愿的前提下可使用科研经费支付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培养费,有关规定如下: 一、 支付对象:只限于全日制自筹经费的研究生,不含其他培养性质的研究生;对于MBA、MPA、工程硕士等专业学位的研究生,不论其培养性质如何,一律不得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培养费。 二、 可用支付经费:外来纵向、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纵向科研经费支付的:如原上报预算中含培训费的,在不超过预算额的前提下可以支付;如原上报预算中不含培训费的,一律不得支付。学校拨付的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此类支付。 三、 助学贷款与困难补助:科研经费支付培养费的金额与当年应缴培养费金额相等的研究生,则不再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与学校的困难补助;科研经费支付培养费的金额小于当年应缴培养费金额的研究生,在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前提下,可就其差额部分提出贷 款申请。 四、 办理时间:春季在校生在每年的1月份、秋季在校生在每年的6月份办理下一学年的使用科研经费支付自筹经费研究生培养费审批手续。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办理使用科研经费支付自筹经费研究生培养费审批手续。 五、 办理程序: 1、 填写《使用科研经费支付自筹经费研究生培养费审批表》一式三份(可到财务处网页上下载),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必须分别签名确认,并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2、 交研究生院审核; 3、 交科技处审核; 4、 将审核通过的一式三份的《审批表》、经科研经费负责人审批签字的经费审批表及经费卡交到财务处办理。财务处在一式三份的《审批表》上注明受理情况,并加盖学杂费收费专用章,一份用于财务入帐,一份交研究生院留存,一份退学生本人留存以作缴费证明。 六、 收费单据与凭证:科研经费支付培养费的学杂费专用收据由财务处注明"科研经费支付"字样后,作为科研经费支出单据附在财务记帐凭证后保存。 七、 注意事项:已用现金等方式缴纳培养费的研究生,不得再提出用科研经费支付的办法要求返还其已缴纳的现金。 八、 附则: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管理细则由财务处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08e8912cc7931b765ce15f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