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规范参股企业委派人员工作报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9.05.24 • 【字 号】云国资产权〔2019〕185号 • 【施行日期】2019.05.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规范参股企业委派人员工作报告的通知 云国资产权〔2019〕185号 各参股企业委派人员: 为依法维护云南省属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加强参股企业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根据《云南省国资委参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规范参股企业委派人员工作报告的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定期工作报告 (一)季度报告。每季度报告企业生产经营、经济运行情况,于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国资委,委派人员可单独报,也可联合报。 (二)半年报告。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情况,于7月20日、次年1月20日前,委派人员单独以书面形式报省国资委。 二、董事会审议事项报告 (一)会前报告。委派人员对董事会审议管理办法中第七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有关内容和拟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国资委(报告模板见附件)。委派人员严格按照省国资委决定的意见建议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会后报告。董事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省国资委。报告中应当写明董事会议题、参加人员、本人表决意见、表决事项表决结果等情况,并签署本人的姓名。若委派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有其他重要情况需要报告时,可以采取当面报告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三、其他工作报告 遇有重大问题或任职公司有预算外和计划外重大经营活动、发生异常经营活动、遇有高风险事项时,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报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先口头报告,事后补交书面报告。 望参股企业委派人员严格落实工作报告制度,认真履职尽责,按照相关要求和时间节点及时报告有关事项。 附件:XXXX公司委派董事关于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专项报告 云南省国资委 2019年5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珂,*************) 附件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090efc473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