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诚实”与“信用” 有人将诚实看作是一种自律机制,一种价值观,而将信用看作是一种他律,一种正式的制度,并把诚信看作是道德与法律、规范与强制、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对立统一。笔者认为,这是把不同层面的问题混淆在了一起,也从根本上割裂了它们彼此之间的内在联系。 诚实与信用既是一种自我约束,也是一种社会评价。对社会中的个人来说,应当拥有诚实的品德,在日常生活中应当讲信用。但是否诚实,是否讲信用却是一种社会评价。个人的自律与社会的他律往往是相辅相成的。我们从道德的层面宣扬诚实的美德,鼓励讲信用的行为,但社会的发展还需要我们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机制。在这些科学的评价机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制度。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将诚实信用作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也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的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上的行为,诚实信用不是道德的约束,也不是信用上的评判,而是一种将诚实的内心意愿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它有两个基本的含义,一是行为人必须基于内心的真实意愿作出意思表示,二是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当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与外部表示不一致时,诚实信用原则就演化出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等一系列的制度。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当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与外部表示不一致时,以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准,宣布外部的表达无效。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以行为人的外部表达为准,宣布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当我们在分析诚实、信用和诚信的关系时,既不能把不同层次的问题混在一起进行分析,也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在许多方面,诚实、信用和诚信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诚实作为一种内心的意愿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外部形式表达出来,方可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而我们在探讨行为适法性的时候,也必须关照行为人的内心意愿,并将这种内心意愿与外部表达结合起来。法律将诚实信用作为一个原则,其本身既包含了行为人的内心意愿的内容,也包含了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两者缺一不可。 信用体系建设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其含义非常广泛。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信用建设包括信息的搜集机制、信息的共享机制、信息的评价机制等等。在我国一些行业已经开始了信息的搜集、共享和评价机制的建设,但就整个社会而言,尚未形成信息的共享和科学的评价机制。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整套的信息搜集、共享和评价体系。法律制度的价值不仅仅在行为人之间建立诚实缔约、积极履约的约束机制,它更多地是在整个社会发挥促进和保障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诚实信用已经远远地超出了民商法的范畴,成为了贯穿于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在现代文明社会,诚实信用已经成为了社会经济文化乃至所有领域运行的基石。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诚实信用建立在经济体系之上,但法律制度本身又会反过来影响经济体系的发展。 我们可以从道德层面来分析诚实、信用、诚信问题,也可以从经济层面来分析诚实、信用和诚信问题,还可以从文化的层面来分析诚实、信用和诚信的问题。但是,我们在做这样分析的时候,不能视角混乱,把不同层面的问题混为一谈,也不能把三个概念割裂开来分别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0efa32e75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