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支付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支付 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博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更好地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学校按照本校实际情况设立了博士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并从博士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中为参加科研项目的博士研究生提供适当津贴,以强化博士研究生参与导师科研项目的意识。 根据人文学科、社会学科和理工医学科的不同特点,在前期有关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现就我校博士研究生导师支付博士研究生助研助学金中的导师部分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人文学科和从事纯理论研究的社会学科(由社科处界定)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在一个招生年度第一位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可免于支付助研助学金;第二位及以上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需支付1200元/生/年。 二、从事应用研究的社会学科(由社科处界定)和数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在一个招生年度第一位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需支付1800元/生/年;第二位及以上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需支付3000元/生/年。 三、理工医其他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在一个招生年度第一位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需支付3600元/生/年;第二位及以上获得奖助金的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需支付6000元/生/年。 四、享受助研助学金的博士研究生有义务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完成研究任务。 五、助研助学金中导师支付部分的支付方式为导师据实直接向博士研究生发放,但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博士研究生。 六、导师应将科研项目与研究生培养密切结合,依托主持的科研项目,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关导师科研项目的要求以及从事纯理论研究的导师申请学校专项科研项目的相关办法,参见《四川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七、学校将加大“研究生培养专项基金”的规模,资助人文学科和基础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带领研究生开展科研项目工作,并支付博士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的导师支付部分。 八、学校将对导师直接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如抽查发现未能及时足额发放,或收到举报经核查属实,将书面通知导师及时纠正。如未及时纠正,将参照《四川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2beb92550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7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