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煤矿转产和产煤地区经济转型,规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复函》(财建函〔2007〕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门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提取和储存 第五条 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按月提取。 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第六条 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和转产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 第七条 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于每月10日前在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山西各分支机构)专户储存上月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 第八条 转产发展资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1.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和设备支出。 2.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支出。 3.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支出。 4.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就业支出。 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补助支出。 6.职工技能培训支出。 7.接续资源的勘察、受让支出。 8.迁移异地相关支出。 9.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 10.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11.其他直接与接续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 转产发展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需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项目组织实施,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监督。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转产发展资金按项目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另行制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16ae003f4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f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