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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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要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A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休息日)-11/(法定休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4=62.5 月工作日:250/÷12=20.8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职工全年月平, A、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104/(休息日)-11/(法定休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年÷4=62.5

月工作日:250/年÷12=20.83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21.75

关于工时制的规定,目前我国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三种。三种工时制度的特征如下:

1、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结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那么,一般职工应适用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

2、不定时工时制度。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其特点就是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无须确定上下班时间,可简单理解为只看工作结果,不问工作过程,是用人单位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按照劳动部[1994]503号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

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它是指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的方法:到所在街道、县区主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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