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核算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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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核算需规范

近年来,市审计局在对一些局的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这些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对本级财政及自治区对口厅、局拨入的专项资金核算不规范,导致主管局汇总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专项资金收支结余情况,使财政部门不能完全掌握部门专项资金的真实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对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在未使用或者当年未使用完的情况下,通过虚列支出转“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进行核算,如:某事业单位2006年对本级财政拨入的各类专项资金,在当年未使用和未使用完的情况下虚列支出转“其他应付款”科目的金额达71.25万元,造成单位年终决算专项资金收支无结余。

二是财政部门在批复预算年初部门预算和追加预算时,将一些专项资金安排批复到主管局本级预算中,由于主管局不是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一些局将专项资金列报本级支出后,拨付到下属有关事业单位,下属单位收到这部分专项资金后,有的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核算资金的支用,年底未使用和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在往来科目结余;有的下属事业单位,将主管局列支出后拨入的专项资金计入上级补助收入,使用时计入单位支出, 主管局在汇编本系统行政事业财务决算时,未考虑上下级单位的会计处理,造成本局系统汇总报表重复列报收支;如某局某年行政事业单位汇总决算收支总额中,重复列报达收支达93.88万元。

三是一些主管局收到自治区对口厅、局的专项资金,直接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本级财政无法掌握主管局的这部分资金的收支情况,导致财务决算不能真实的反映部门单位专项资金收支结余情况。

专项资金核算不规范,导致财务决算不能真实反映专项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容易形成监管部门对资金监督的遗漏,也不利于财政部门掌握部门专项资金的真实情况。对此审计建议:

(一)财政部门应规范各部门专项资金的拨付渠道,对预算安排到主管部门,但是由所属预算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通过本级财政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减少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增加所属预算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的方式,以减少不通过财政,直接由主管局拨付给下级单位专项资金的情况。

(二)对主管局从对口厅、局取得的专项资金,建议财政部门规范核算方式,使本级财政能够清楚的掌握这部分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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