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四) (五)关于农村公路保护。近年来,我国乡道和村级公路里程迅速增加,特别是中央提岀建设社会主义新 农村政策后,农村公路得到快速发展。到 2010年底,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 345万公里。为了进一步加强 农村公路保护工作,《条例》一方面在行政法规层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明确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公路法》作了补充;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超限运输车辆损坏 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 要,在乡道、村道的岀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通过调研,实践中,农村群众对这一规定非常支 持,对 家门口的路”很有感情,责任心很强,保护热情很高。 (六) 关于公路安全保护的措施和手段。公路具有开放性,承载着高速运行的车流,公路执法具有较 高危险性,为保障《条例》规定的公路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到位,《条例》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公路安全保护 的措施和手段。一是细化了行政处罚规定。主要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情节规定了幅度不同 或者性质不同的处罚,增强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操作性。二是完善了行政强制规定。主要是对扰乱超限检 测秩序、损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等危害较大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扣留工具或车辆等行政强制措 施。当然,公路管理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七) 关于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制度。《条例》总结了近年来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公路 突发事件成功经验,作了相应规定。一是要求建立国家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确保关键时 刻能够迅速调集物资抢通修复公路。二是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在出现公路突发事件时应当 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并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 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 流。三是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 任务,将武警部队力量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四是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及时知晓公路状况,提前安排 出行计划妥善应对公路突发事件,尽量减少由于公路突发事件给出行带来的不便,《条例》还规定设区的 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 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40982ddcd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