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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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93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2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171日起施行。

第一章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已于2011610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181日起施行。





第一章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路政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2号

《路政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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