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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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概念

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意为任何法律规则不得适用其生效之前的行为,它与确定性原则一样,是得到世界各法系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原则。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律基础

1法的公布生效说。法律要取得作为法律所具有的拘束力,就必须适用为它所规范的人,而这种适用必须以法律公布从而使被规范者得以知晓为前提。

2既得权理论。如果一项法律剥夺或者损害了根据现行法律所取得的既得权利,者针对过去的交易或者行为创设新义务,施加新责任,或者取消其行为能力、资格,则该法律就属于“溯及既往”并因此而无效。

3信赖利益保护说。任何社会成员只要依据法律行事,其便有权期待和信赖获得法律规定的积极效果,这种信赖是正当的,不应因法律的变更而失去保护,新的法律不能剥夺社会成员基于原有法律而产生的正当信赖。

三、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 1、诉讼程序适用新法。 2、司法解释可以溯及既往。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应用

1、《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2、《民通意见》第196条。19871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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