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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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理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森林防火区域是指林区及周边100米范围。

第四条 我州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按照下列规定规划: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21日至次年615日; (二)森林高火险期:每年31日至430日。 第五条 野外用火分为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 第六条 生产性用火分为野外农事生产用火和野外非农事生产用火两类,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 烧灰积肥,烧地埂;

(二) 烧甘蔗叶、秸秆、牧草、荒草、稻草,烧荒烧炭; (三) 炼山造林; (四) 计划烧除; (五)

(六) 勘察、开采矿藏;


(七) 工程建设; (八) 工程建设;

其中(一)(二)项维野外农事用火,其余为野外非农事生产用火。



第七条 非生产性用火包括下列方面: (一)

(二) 吸烟、烧纸、烧香; (三) 烧蜂、韶山狩猎; (四)

(五) 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六) 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七)

(八) 焚烧垃圾; (九)

(十) 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第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严禁非生产性用火。

第九条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6367cc8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1288a5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