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4]28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0.14 【实施日期】2004.10.14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 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8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 1 / 2 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问题 对于申请采取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符合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条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并以正式文件批复。对于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6da494d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e19bc0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