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7.03.27 • 【字 号】皖国税发[2007]51号 • 【施行日期】2007.03.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皖国税发[2007]5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税务行政复议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也证明,税务行政复议是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有效手段。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力争将税务行政争议解决在国税机关内部。 二、领会实质。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提出,要增强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意识,将调解贯穿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行政争议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研读相关规定,深刻领会其制订背景和精神实质,切实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确保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要在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有明确规定的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又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所需,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相关规定及具体意见,勇于实践,大胆创新,不断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c8e88cd7f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f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