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依照协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财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本协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和成本核算,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 第四条: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协会执委会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如实反映协会收支情况。 第五条: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六条:协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稳定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七条:会计账户必须在本协会所在乡(镇)营业所开户,结算方式应为转帐和现金票据,坚决取消存折存款。 第八条: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执委会领导兼任)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 第九条:水费和其他费用,以开出的财务收据留存联作为入帐凭证及时入帐。 第十条:协会按照水管单位财务股的要求,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造册登记。 第十一条:面向本协会的专项拨款,必须按照供水部门规定的项 目预算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协会按照水管单位财务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协会将年度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账簿和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为保存。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修改,撤销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计。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72e9bf841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f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