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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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类)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金[2017]110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10.23 【实施日期】201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

(财金〔201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做好2017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 1 / 2








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5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资产公司母公司向财政部门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资产公司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央金融企业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我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地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二)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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