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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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债字[1999]217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9.10.29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债字〔1999〕217号 1999年10月29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金谷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教育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和 1 / 3










化解金融风险,现就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正确核算企业收入和支出,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财债字〔1998〕69号)的规定,切实建立费用支出专户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费用指标,加强支出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接受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商字〔1997〕43号)的要求,按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接受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财务监管。

二、严格按规定核算应收息和应付息。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和计提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各项贷款利率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执行。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可以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连续三年不能收回的部分,可以作坏帐核销。

企业对所有存款应按月(季)预提应付利息。其中,定期存款按存入时挂牌利率预提,不得按现行挂牌利率或随意预提;活期存款按现行挂牌利率预提。企业实际支付的存款利息全部从预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金融企业不得少提或多提应付利息虚增虚减利润。 由于技术原因暂不能对定期存款按存入时的挂牌利率预提应付息的金融企业,可根据谨慎的原则,在2000年年底前,按综合提取率提取,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准备金。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 2 / 3










四、加强金融企业工资性支出的监督和管理。金融企业要加强工资性支出的管理,按照

国家现行的工资制度管理规定,制订内部统一的工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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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9e9b3a7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48d1d0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