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服装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的集中体现,为加强对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与质量,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的审核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盲审原则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二)有利于客观地反映各学科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真实状况; (三)有利于加强学科点建设,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 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 (四)突出重点,简便易行。 二、盲审对象和办法 盲审对象为我校当年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包括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硕士研究生所有专业按一定比例抽取学位论文参加盲审,参加盲审比例一般为20%~30%。参加盲审的硕士研究生,每人送审二份。 硕士研究生参加盲审的论文通过随机抽取和定向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定向抽取原则如下:课程学习不及格者、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成绩不佳者、申请提前或延期答辩者、新导师的第一届研究生、新增学科专业的第一届研究生、其他存在较大问题的研究生及其他存在较大问题的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 每年参加盲审的学科专业及各专业研究生人数将有所差异。 论文盲审原则上由校外同行专家承担。 学位论文盲审名单确定前,各教学单位不得组织答辩。参加盲审的研究生须在论文盲审结果确定后方可答辩,不需参加盲审的研究生在盲审名单确定后即可组织答辩。 三、 盲审程序 研究生部将于6月底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参加学位论文盲审的研究生名单。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在10月下旬完成。参加盲审的硕士研究生应在10月30日前按规定格式制作论文并提交到研究生部。 盲审论文格式制作要求如下:学位论文一式两份,隐去作者姓名、学号及导师姓名等表明身份的信息,去掉“论文后记”、“致谢”等内容。 盲审论文一般不予退回。 四、 盲审结果处理 (一)两份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全部收回,盲审意见有效;若不能全部收回,缺额份数必须追加送审。 (二)论文评审意见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全部收回,研究生部可根据已收回的评审意见,决定是否让研究生先进行论文答辩,再根据缺额份数收回情况及评审意见确定答辩的处理意见。 (三)在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中有2份认为达到基本要求且同意答辩,视为该论文盲审合格;在评审意见中有2份认为未达到基本要求或不同意答辩,视为盲审不合格;在2份评审意见中若有1份认为未达到基本要求或不同意答辩者,取2份评审意见的平均分,平均分达到60分者,视为盲审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 (四)学位论文盲审合格者,由研究生部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导师及研究生本人,按正常程序进行答辩。 (五)学位论文盲审不合格者,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申请人需延期修改论文,并于一年内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人再次申请答辩时,其学位论文仍须参加盲审,原则上由原评审人员重新评审。若论文盲审仍不合格,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取消申请人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资格,并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 导师职责 研究生论文盲审中出现不合格的,则该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下届全部研究生论文将参加下一轮盲审。若在第二年研究生论文盲审中再次出现不合格的,将停止该研究生导师招生,乃至取消导师资格。各相关教学单位可根据该导师今后所带研究生的质量和所带研究生的论文盲审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研究生招生。 六、 其他 本《实施细则》从2008级研究生开始实施,本细则解释权在研究生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7de2561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a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