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会计理论体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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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会计理论体系初探



绿色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出现,并在90年代得到快速。

但在我国它还处于起步阶段,未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国内的专家学者对绿色会计理论体系的许多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拟对存在的各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归纳,并提出观点和建议。 一、绿色会计的主体 绿色会计的主体实际上是绿色会计的定位问题,即如何理解绿色会计与现行财务会计的关系。关于这一点,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绿色会计是一门与现行财务会计并立的独立学科。绿色会计是现行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学科。绿色会计是现行财务会计与环境等交叉的一门边缘学科。由此,对绿色会计的主体就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认为绿色会计的主体是政府,属于宏观层面;二是认为绿色会计的主体是,为微观概念;三是认为绿色会计的主体既涉及企业又涉及政府。绿色会计的特点决定了其主体不能仅限于企业,还应包括政府,即从宏观层次进行核算。 按核算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绿色会计主体划分为不同层次:从国家角度划分,称为宏观绿色会计主体;从区域的角度划分,称为中观绿色会计主体;以各个微观组织划分,称为微观绿色会计主体。这样就将会计主体置于环境系统中,从而将环境资源的价值消耗与补偿纳入绿色会计核算系统,体现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划分规定了绿色会计主体与其他会计主体的空间界限,即绿色会计只核算本会计主体内部的环境事项以及本会计主体与其他会计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的环境事项;时考虑本会计主体内上、下代人的生存与发展,寻求不同代人之间的


环境资源公平合理的分配。这体现出各个会计主体在同一时间、空间中共同占有地球的环境资源,共同对资源的使用与保护负责。 二、绿色会计的客体 绿色会计的客体(核算对象)的显著特点是增加了环境内容,特别重视环境科学与会计实务的结合。因此,绿色会计核算对象中必然包括自然环境,具体说来,是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不断损耗和不断补偿的循环过程。环境资源损耗是指由于资源消耗失控、重大事故、三废排放等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的损失,以及企业生产、储运、销售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的超定额消耗。环境资源的补偿是指企业治理污染、改善环境,以及以排污费、罚款和赔偿等形式上缴国家或付给他人用以保护环境的支出。 南京大学的杨胜雄教授在会计学会环境会计专题研讨会上表示,绿色会计的核算对象应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两大类,并认为传统绿色会计的不足在于只关注自然环境的而忽略了人文环境,因此革新势在必行。 由于绿色会计与自然环境关系复杂,考虑到目前的绿色会计核算技术的可操作性,对于其核算对象主要有以下观点:①“三要素论,认为绿色会计核算对象包括绿色资产、绿色负债、绿色成本。②“四要素论认为绿色会计核算对象包括绿色支出、绿色收益、绿色资产和绿色负债。③“六要素论,认为绿色会计核算对象包括绿色资产、绿色负债、绿色权益、绿色收入、绿色费用和绿色利润。其中,绿色成本包括自然资源成本、自然资源损耗、环境保护支出等;绿色收入包括自然资源收入、环境污染收入、资源环境保护收入等;绿色收益包括资源环境收益、绿色利润等。 三、绿色会计的目标 有学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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