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世行、亚行贷款项目资金重组事宜的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财政部 • 【公布日期】2000.07.17 • 【文 号】财际字[2000]12号 • 【施行日期】2000.07.1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世行、亚行贷款项目资金重组事宜的函 (2000年7月17日 财际字[2000]1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总公司: 近年来,为了筹措建设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在积极探索利用资金的各种渠道和方式,将已建成项目重组上市、合资或转让经营权的情况比较普遍,这在基础设施领域尤为突出。 自恢复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的席位和加入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以来,我国在基础设施领域(公路、铁路、港口、电力、通讯)利用了大量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遍及全国大部分省市。目前,许多项目已竣工并投入运营,成为资金运作的重点对象。 世行贷款和亚行贷款均属我国的主权债务。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是负责世行和亚行业务的窗口单位。为确保世行和亚行贷款的债务偿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落实项目有关协议中的各项义务,请各单位在审批涉及世行、亚行贷款项目重组、上市、合资、转让经营权等事宜时,事先征求我部的意见。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9c2753d38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b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