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政审女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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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政审女方什么

军人结婚我们称之为军婚,但对于军婚来说国家在这方面有比较严格的制度。其中军婚政审就是很关键的一步。那么军人结婚政审女方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军人结婚政审女方什么

(一)军人结婚政审女方的是: 1.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2.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3.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二、军人结婚需要什么条件

(一)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二)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三)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三、跟军人结婚需要复核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军队,如果军人的职位比较特殊,比如是指挥人员或高级将官,对另一半的个人档案会进行审查,如果是军队上普通的军人,登记结婚的条件跟普通民众是没有什么区别的,跟军人结婚也需要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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