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艺美术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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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艺美术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经费的使用,使本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工艺美术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本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三)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四)根据本协会的收支情况,按季编制财务报表。季财务报表报会长及税务部门;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实行电算化系统的使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 (六)接受财税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开支按照先收后支、收大于支、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必须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并由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条 本协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秘书长拟定后报会






长审批。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五条 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采购、保管、维护、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清查盘点等。

(二)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五条 本会差旅及会议费用的管理

(一)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城市,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须经会长批准。

(二)专职人员出差到异地每人每天住宿标准为:会长秘书长400元以内、其他人员200元左右。住宿费须凭住宿正式发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以实际天数计算报销。

(三)专职人员出差在亲朋处住宿或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住宿没有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因公出差的专职人员,必须在计划期间内完成任务,按时返回。在返回原单位后,如有借款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者财务人员有权从本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五)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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