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老人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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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为了加强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内部财务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本协会非营利性组织,不得从事任何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条:本协会财产归协会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 第三条:协会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四条:协会经费来源:社会赞助、会员会费、鱼塘承包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协会自成立起,就应建立明确的帐目,有专人负责管理,所有帐目需及时入帐,并定期向协会内外公开帐目,实行帐务公开制度。 第八条:协会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正式发票报销,每月终上交报表及发票,报表上的项目需与发票一致,做到帐目细致明朗。

第九条:协会接受的捐赠或赞助费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或赞助费的有关情况,需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条:任何谎报经费开销者、任意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经费者,视情节严重,可废除其工作人员资格;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细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部收支由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条:本协会全部现金及所有报销作凭证,帐目由财务部保管。财务部必须按时记录各项收支的明细情况。

第三条:各部门一律凭有效凭证(发票)由当事人统一到财务部财务报消,注明详细费用,报帐时发票背面应注明用途和经手人和证人,<注:一次性开支50元以上(包括50元)的由会长签名。

第四条:各部门报销时,必须携带报销的实物到财务部报销,在使用期间必须保存好,如有遗失责任追究到个人。

第五条:报销有效凭证必须在该凭证日期两个星期内报销,过期后恕不办理。

第六条:各种收入汇总后,必须三天内交到财务部,财务部向全体委员汇报,同时,财务部收到资金后必须办理有效的收据,业务活动收入必须全数上交,不得作任何形式的扣除。

第七条:如举办活动需要提前垫付现金:报由委员会通过后,才可以支付。活动结束后应立即上交全部发票和剩余现金。

第八条:财务部每月(或根据具体情况)小结财务收支情况,交委员会审议。财务部定期编制财务收支清单,向协会内外公布。 附则

一、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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