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问题调查 作者:蒲松涛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期 【摘要】网络舆论干涉司法,现今社会这近乎成为屡见不鲜的现象。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有效的办法,其独立性是至关重要的,法官的依法裁判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现今,各式各样的舆论正以各种方式影响着司法。本文以“李昌奎”案件为例,分析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现今司法独立性的完善。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公平正义 舆论,从古自今都是在社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位置。而今,舆论的作用更是空前的巨大,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普及到了全国乃至全球各地,在网络上民众的舆论更是受到很少的限制,民众的舆论是对社会矛盾以及一些突出的社会现象的反映。而司法审判从一定程度上说是社会矛盾的折射。特别是刑事案例更是矛盾的焦点。司法审判不可避免的成为现在我国网络舆论的焦点之一,而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正日益彰显。 一、分析 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2010年7月15日此案一审判决:李昌奎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1年8月22日,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2011年9月2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官与我们相同都是与这个社会有着各种各样的联系,在这些联系中,法官与其他人共享社会基本价值,共享道德观念,在大部分问题上均有共识。面对网络舆论的压力,法官的理性思维和独立判断受到了影响。并且当舆论的压力让权力机关感受到丝毫的不妥的时候,各级领导和地方权力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为表示对案件的关注,层层批示,限期审结。 (一)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曾说道:“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民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 对于一个案件,网络舆论所期待的审判结果大都是以社会道德为评判标准,其属于道德上限,而司法机关的审判是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的最低限为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二)司法机关的软肋 就我国司法机关的现状来说,司法机关不但要受制于立法和行政机关,裁判的时候还要考虑社会舆论,过多考虑案件判决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甚至以牺牲个案的公正,去迎合网络舆论等社会舆论所要求的社会公正。 近年来,各种各样由于网络舆论的干预而改判的案件无不存在,长此以往,这不仅会造成我国司法机关失去公信力,也会使立法、行政机关失去群众基础。 (三)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统一的关系 当然,并不能说网络舆论是司法独立的障碍,司法是当然的要面对舆论的,但这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并不起矛盾。这正是由于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协调统一的关系,网络舆论对司法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舆论监督权。网络舆论正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的一种有效的司法体制外部监督。网络舆论具有普遍性、迅速性,其反映了民众实时的普遍趋向,这对司法机关适当的把握司法的社会效果有一定的作用。 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所追求的都是相同的公平正义。网络舆论所追求的就是揭露案件事实,维护社会和平正义。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活动当然的以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第一要务。正是如此,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成为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协调的基础。也是因为网络舆论,为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建议 (一)从司法机关方面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舆论的力量是没有上限的,没有哪个国家或机关能去不重视舆论。正是如此我国正逐步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需要不断的贯彻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念。 网络舆论传播的速度,以及其盲目性需要司法机关逐渐透明其司法活动,同时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案件的情况以及诉讼阶段尽量第一时间发布消息,说明真相,从而获得话语权改变司法一贯的被动局面,正确的引导网络舆论,使民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和司法机关的观念趋同。如果消息发布不及时,网络的传言会在很快的时间充斥着整个社会。司法机关应该即尊重民意又不能拘泥于民意,案件的审判活动是严肃的,一个公正的审判是需要排除其他的干预,判决结果对不同的人来说有不用的观点,对公平正义的认识也会随之变化。 (二)从网络媒体方面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网络舆论的一边倒状况可以说网络媒体是“幕后黑手”,由于媒体的职责就是让公众知道最新的新闻消息。媒体的报道是对网络舆论最有效的引导,因此媒体的规范是促成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协调有效的方法之一。 对于网络舆论的焦点,网络媒体更应该做好引导者的职责正确引导舆论。也就是说,作为各大新闻网站的负责人、版主、论坛负责人等,应具有良好的责任素养、职业道德并做到能够充分监督网络舆论。随着网络的传播使言论的焦点往更深更广的角度去探究,而此时往往会由于网络舆论的盲目性,网络舆论有可能往偏激的方向发展,而此时就需要一个正确的导向,网络媒体在此时就应该摆正自己客观中立的位置,以客观中立的角度发表观点、看法,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三)加大对民众的法律素养的培养 加大对民众法律素养的培养可以是多方面的,对民众的法律宣传就是方法之一,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法律宣传并不是不够,而是宣传不到位,很多地方对于法律宣传只是过过形式,结果如何并不在乎。并且对于部分文化较落后地区的宣传更是少之又少,这可以说是造成法盲的原因之一。因此,加大我国法律的宣传力度培养民众的法律素养是解决舆论与司法冲突的根本办法。 三、结语 网络舆论是网络舆论,司法独立是司法独立,二者需要区别,但是二者也需要互相沟通,相互协调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不能总将司法案件判决结果不当或判决过程反复而得出舆论干预司法独立的结论,应该理性对待并接受民意,不可因噎废食限制舆论自由,司法权作为公权力是需要在“阳光下”正确行使。 参考文献: [1]徐敏.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从个案角度浅议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J].法学之窗,2012(01). [2]柴俊彦.为何要改判浅谈社会舆论对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J].法学研究,2012(02). [3]何悦.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冲突与协调[J].产业观察,2012(01). [4]何悦.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0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a55542dbd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2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