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所谓公正司法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原则。和谐社会需要法制社会,法制社会的形成需要司法公正,可见司法公正对实现和谐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代中国,我们仍能看见许多不公正的案件,如李昌奎案,两份不同判决书,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引起轩然大波。此案经媒体报道,民众哗然。与此前轰动全国的药家鑫案相比,本案罪犯李昌奎的罪行比药家鑫大得多,前者强奸一人、杀害两人,后者杀害一人,同样有自首情节,前者是潜逃数天后,走投无路而自首,后者是在父母陪同下自首,前者被判死缓,而后者被判死刑(已被执行死刑)。药家鑫若泉下有知,肯定会大呼不公、大呼冤枉。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缓的理由是含糊的“量刑过重”, 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来看,云南省高院的改判理由都是不成立的,对此案的终审判决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公正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失去公正,则是僵死的躯壳,是暴政的帮凶。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不公正的立法危害更烈,后者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则是污染了水源。” 实现司法公正应做到以下几项。 (一)提高法官的素质。 许多人都听到过这样一首民谣,法官是吃了被告吃原告,吃了原告又来吃被告。这样两面吃的法官,不知道是否会吃了人的嘴软拿了人的手软呢? 在基层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充当的是一个和稀泥的角色,法律公正没有得到贯彻和遵守。令人发指的是,还有极少数法官为了个人情欲以权力相威胁而引诱猥亵当事人的亲属。当然,在诉讼参与人中,律师也是 1 一个弱势群体。由于诉讼当事人对法官在审判中作用的迷信,当事人会选择什么样的律师,法官的一言一行,甚至一个眼色,一个暗示都使当事人会做出一个委托代理决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法官又成了律师的衣食父母。律师不得不唯法官意志是从。许多律师不得不对着法官张开的血盆大口,投进一块又一块血淋淋的鲜肉。当前部分法官职业道德的丧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究竟正如法官所言,是待遇太低还是本身欲壑难填导致了司法的腐败?不管是什么原因,没有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难以树立法治的权威,也难以完成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中所担当的使命。 (二)理顺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曾几何时,有关行政干预司法审判,法官顶不住压力而枉法裁判的报道停止过?在前几年,许多律师不接行政官司,法院不审行政案件,还有即使有些法院受理审判行政案件却传唤不来被告?在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着严重的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现象。在许多地方,法官审判的独立性得不到尊重,甚至受到严重的践踏。在目前体制下,法院院长和法官是经过同级人大的选举和任命的,而地方党政一把手普遍兼任同级人大主任,这样,地方一把手对人大的选举和任命院长、法官有着重大的影响。甚至地方的一纸文件就可以决定法院院长的去留。因此,上下级法院不能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三)加强监督制约,抵制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是各种腐败中影响最坏、破坏力最强的腐败毒瘤,是最恶劣的腐败。不法的司法人员拥有这种权力,如果受不到有效的监督限制,就会被租用、滥用。如何遏制司法腐败,重要是加强对执法机关、司法人员的执法监督。要不断完善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和创立长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要从立法入手建立外部监督的有效的、可操作的程序性规范,避免外部对法院执法活动的不当干涉,要统一整合监督机制,要做到职、权、责的统一,要通过内、外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和创新,从制度上保证队伍不出问题,“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让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正没有滋生的土壤。其次要加强舆论的监督,事情一旦被媒体曝光就会迅速的解决。 2 (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改善司法环境 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最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 作为普通群众的公民,对其法律素质的要求更多地体现为对法律基本知识的一般了解,对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对他人违法行为的力所能及的制止等。培养人们对法律权威的共识,让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司法公正的实现是一项艰难而巨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既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更需要有观念上的更新。我国要积极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合理的司法公正体系,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f0d46e467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