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标准 1、 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 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 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 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导致肢体残疾的原因包括:1、脑性瘫痪;2、发育畸形;3、 侏儒症;4、其他先天性发育障碍;5、脊髓灰质炎;6、脑血管疾 病;7、周围血管疾病;8肿瘤;9、骨关节病;10、地方病;11、 脊髓疾病;12、工伤;13、交通事故;14、脊髓损伤;15、脑外伤; 16、其他外伤;17、结核性感染;18、化脓性感染;19、中毒;20、 其他;21、原因不明。 2、 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 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 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 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 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四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0 — 2分)。 1、 四肢瘫。 2、 截瘫。 3、 偏瘫。 4、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四肢在不同部分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2.5 -4 )。 1、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 2、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 双大腿缺失。 4、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 三肢在不同部分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4.5-5.5 )。 1、双小腿缺失。 2、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 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分分 (四)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6— 7.5 分)。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 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 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列表如下: 级别程度计分 一级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二级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2.5-4 三级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5.5 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6— 7.5 0-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ae49722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a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