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设置“销售折让”帐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 2、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472号)规定,“企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b353f61783e0912a2162a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