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公布日期】1986.01.14 • 【文 号】财税营[1986]5号 • 【施行日期】1986.01.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律师,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营[1986]5号 1986年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西藏不发),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一条的规定,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从事咨询、代理诉讼、代办专利申请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但考虑到我国的律师业务和专利代理业务刚刚开始,为了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法律顾问处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及委派法律顾问取得的收入,和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专利咨询、代办专利申请、代缴专利费用等取得的收入,在一九八六年内免征营业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b3d626304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c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