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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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管理制度

一、本所实行日常工作主任负责制,重大事务民主管理制,重大决策所务会议制,财务管理公开制。

二、严格执行司法行政部门各项管理规定,实行统一收案、统一登记、统一收费,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三、接受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完成县司法行政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争创一流.

四、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后由主任确定承办人员,当事人指名要求委托的人员,法律服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力满足;

五、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需减免代理费的案件应由主任决定委托人员办理.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遵纪守法、热忱服务 二、依法办事、维护权益 三、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四、廉洁自律、维护声誉 五、认真学习、加强修养 六、勤奋工作、与时俱进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担任本辖区的乡镇、街道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合伙组织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审查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服务文书,参与协商和谈判,参与协调、仲裁活动,申请行政复议,代理合作、担保、分家析产等单项民事、经济法律事务等;

4)主持调解经济、劳动争议、生产经营性纠纷及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民间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方法和途径及政策咨询;

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协助开展证前服务、办理公证申请、办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证后服务;

(8办理见证:在积极开展协助办理公证业务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9)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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