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6.10.27 • 【字 号】甬政发[2006]92号 • 【施行日期】2006.10.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政发〔2006〕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35号)已于2006年3月20 日起实施。根据《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精神,现对2006年3月20日之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人防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落实维护管理资金,由工程所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依法修建的非单位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有维护管理能力的,可自行维护管理;无维护管理能力的,应按该人防工程剩余设计使用年限一次性向工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按人防主管部门要求向有关单位支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由费用收取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费用支付标准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有平战功能转换设计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自行负责战时平战功能转换,也可按需转换工程量的现行造价委托人防主管部门在临战前统一完成。 四、收取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和平战功能转换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记账,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支出,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移交手续时,应提供相关人防档案资料,并将移交清单报当地物业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六、人防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平时使用登记手续的,使用单位(个人)应配合工程管理单位于2007年3月20日前向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违者将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条款予以查处。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b81782d08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