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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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定最低的学分所交纳的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复修课程及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年学费总额(见附件)。

第二条 收费方式采用预收结算制,即在每学年开学初,按学生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标准预收学费,学年结束时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结算。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

第二章 注册与选课

第四条 在籍学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秋季学期按规定交纳学费后方可进行注册,未交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且不能修读课程;春季学期无需交纳学费,按时注册即可。新生的入学注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审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并可以选课。暂缓注册学生在秋季学期第15周内完成交费注册手续。

第六条 选课结束后,原则上不退课也不退费。

第三章 交费标准及办法

第七条 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各专业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期免收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专业学费按平均专业学费计算)延期修读的学生,按学期收取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专业学费按平均专业学费计算)

第九条 经批准本科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所欠课程的考核机会,并按照正常标准交纳学分学费,但不交纳专业学费。

第十条 未通过的必修课程,将在下学期初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重修、复修、辅修及双学位课程均按选课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申请必修课程的缓考,可参加该课程下学期初的补考;申请选修课程的缓考,教务处将删除该门课程,下学期或学年重新选修。

第十二条 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免试某门课程(每学期不超过两门),该门课程仍按照正常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在每学期第一个月内申请休学、退学并获批准的,免收当学期的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申请批准的,全额收取当学期专业学费。申请休(退)学时,正常交纳已考核课程学分学费。整个学期休学的,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按学校有关规定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退还当年的专业学费和当学期的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转大类(专业)的学生,如转入、转出大类(专业)的专业学费不一致,则按照所在大类(专业)相应的学期收取专业学费。如因转大类(专业)导致选修课程学分总数超过转入大类(专业)毕业规定最低学分数,该增加部分课程学分视为选修其他课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按学科大类招生的专业,在专业未分流时,专业学费按照本大类专业的最高学费收交。专业分流后,再按照相应专业计收专业学费,并退还大类时多收专业学费。

第十七条 从其他高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当年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选修课程学分收取。我校学生转入其他高校学习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收取比照第三章第八条。

第十八条 国内各高校根据《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派往我校的来访交流学生,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我校派出的出访交流学生(满一学年),学费按所在专业的学年学费收取。若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则按学期收取相应的学年学费。国内交流出访学生四年的学费总额,不得少于本专业四年的学年学费。

第十九条 根据我校与国外大学签订的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派往我校的来访短期海外交流学生,免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我校派出的短期海外交流学生(指学生到国外或境外n

xiyi学费按所在专业的学年学费收取。若不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若满一学年,

满一学年,则按学期收取相应的学年学费。短期海外交流出访学生四年的学费总额,不得少于本专业四年的学年学费。

第二十条 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参加“2+2”、3+2”等模式联合培养的学生,在取得国外大学毕业证、学位证后,如需获得我校的毕业证和学位证,需补交相应年限的专业学费。如未取得国外大学毕业证,但满足我校的毕业条件,如需获得我校的毕业证和学位证,需补交相应年限的学年学费。

第二十一条 新生的大学英语“以考代修”取得的课程学分,免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二条 预科生预科期间的学费按照学年学费收取。若在预科期间选学本科课程,则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三条 参加创新实践强化班的学生,不另外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在创新实践强化班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如申请作为交叉与个性发展课程,则按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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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费结算与决算

第二十四条 学年学费结算 1.每学年应交纳学费额=专业学费+


xi - 课程学分数; yi - 课程学分学费;

n - 本学年修读课程数。

2.每学年学费结余额=上学年学费结余额+本学年预交学费额(按学年学费标准收取)-本学年应交纳学费额

每学年结算后,凡属学费不足的学生,应于下学年交费时补足上学年不足金额;凡属学费结余的学生,结余学费转入下学年学费结算。

3.在每学年最后一个学期结束前,确定学生所修课程后,列出每个学生当学年学分学费明细,即作为本学年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并办理收费结算。在学年中,如发生退学、休学等情况一律按前款相关规定办理收费结算。

第二十五条 毕业决算

1.学校于学生毕业(结业、肄业)一个月前对所收学费按学生个人进行决算。 2.学费决算

毕业(结业、肄业)学费结余额=累积已交学费–该生应交专业学费总额 - 该生按规定毕业应修最低学分数的应交总学分学费额 - 学生加(重、辅、复)修额外课程应交纳学分学费总额。

最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最终的学费结算。学费未交清的学生,在毕业(结业、肄业)前,必须交清所欠学费方能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8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bb80f2892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2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