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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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