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c4a860f56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