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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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

近年来,因医患双方对诊治护理后果及其原因认定有分歧引发的医疗纠纷呈增多趋势,无理纠缠事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病人或其家属不按规定的鉴定处理程序解决问题,而是采取到医院纠缠、谩骂,甚至围攻、殴打医务人员的错误作法,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害广大病人的权益,影响社会安定。为维护医院秩序,保障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卫健委、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医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国家财产。

二、医院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首诊负责、查对、会诊、值班、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及技术操作规程,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观念,以对病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情关心尊重病人,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加强医院安全保卫组织建设。保卫科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器械设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四、病人或其家属对诊治或诊治后果有异议时,可向医院书面提出。医院要按规定时限认真调查、处理。发生医疗纠纷,首先遵循协商处理的原则,医患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医院与病人或其家属商谈时,医患双方派代表参加。


五、病人在医院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尸体留置在太平间以外的任何地方。尸体在医院太平间停放时间,夏季不得超过72小时,其它季节不得超过1周。严重传染病死者尸体,必须立即移送火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院有权代为火化,家属要负担有关费用。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家属领回。家属接到通知后15天内不领取的,医院有权处理。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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