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 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纵火等暴恐袭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现就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根据《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加油站原则上不销售散装汽油。 二、对日常生产、生活中确需散装购买汽油的单位和个人,明确相关手续,填写《派出所散装零售汽油备案表》,由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三、加油站在查验手续完备,并经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加油。 四、严禁给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加装燃油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燃油助力自行车等加油。 五、严禁向塑料容器加注汽油。 六、对违反规定私自向个人散卖汽油的,要严肃追究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问题严重的,要责成内部停业整顿。 辽源市公安局 辽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辽源市商务局 辽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安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拟联合下发至县区相关部门和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单位)。 如无意见,请签发。 二OO四年六月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b39591bed06eff9aef8941ea76e58fafbb0457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