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 是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组成 部分。 项目立项后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 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进行编制。 应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 行业、 地区发展规划及国家的产业政策、 技术政 策的要求,对化工建设项目的技术、 工程、 环保和经济,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 进_步论证。 3、 本规定适用于大、 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对于老厂改建、 扩 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原有基础条件和可利用设 施情况,拟建设项目与企业总体改造规划的关系,如何平衡、 衔接等情况,进行 编制。 4、 小型项目可行性研究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内容要求, 在满足投资决策需 要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 本规定的内容和深度随工程项目不同而有所差别,根据 工程项目条件的不同而各有所侧重。 可根据拟建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5、 项目主办单位要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单位科学地、 客观地、 公正地进 行工作创造条件; 应向编制单位提供必要的、 准确的有关基础资料; 与有关单位 研究落实建设条件, 并签订意向性协议或取得有关单位对拟建项目的意见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095cf6a7b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9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