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取得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之一,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这一科学论断的提出,确立了我们党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大方向、大原则,对我国宗教未来的发展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宗教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本来就不存在是否相适应的问题,这也是它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的主要因素。但是为什么现在党和国家政府又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命题,这是因为中国的宗教已经处在与以往不同的一个全新的时代,所以在这里,宗教与社会相适应虽然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注意“积极引导”和“社会主义社会”两个最基本的概念的提出,因为它实际上代表了未来宗教的发展方向。 众所周知,宗教已经与伴生人类好几千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国过去的宗教,是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产物,以佛教为例,无吴思远和僧团是在封建社会的形态下而形成了特有的一种特殊社会团体。寺院的管理制度——清规,僧人的居住与修行,都是在封建家长制的制度下形成的,并且已经定型。而一旦定型,不敢在观念上还是在组织上,都有一个适应性和过渡期,不可能在一时迅速做出改变,于是佛教在现代社会中与突飞猛进的时代有了差差距,从而影响了佛教与当代社会的互动关系,当然也会影响到未来的发展。对此,太虚大师就看得很清楚,他专门强调“现代的僧,当然要依现代的时势所宜,而不必泥用古代僧制的;原来制度这样东西,是有时代性的。”但是要改变当前宗教中的一些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的东西,建立符合现代社会特点的相适应的东西,仅靠行政命令是不行的,前几十年来,我们曾经想去认为地消灭宗教,结果表明这样做是行不通的,教训是深刻的。既然宗教要去努力适应社会,那么毫无疑问宗教就应该是这场相适应活动的主体了。政府只是为宗教界在与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尽可能提供一些有利的条件与方便,并在政策和主导方向上提供了一些合适的建议,更好地确认政府与宗教界的互动关系。所以“积极引导”这四个字,就是党和政府对宗教适应社会的定位,以政府的权威和影响,尽可能地帮助宗教界自觉地走上与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从而顺利完全宗教向现代社会过渡,建立适应当前社会的一鲜活的机制。 我们现在所处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一场人类历史上的深刻变革,也是历史上从没有过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社会是法制社会,它的意识形态是执政党坚持无神论的原则,但是政府承认宗教的存在,并且看到了它有长期性、复杂性和民族性,以及国际性几个重点的特点。政府奉行政教分离的政策,严格地将宗教定义为私人的事情,明确宣布实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在这个时代的背景下,宗教如何与社会主义社会时代发生相适应,肯定不同以往其他时代的情况,这也就给宗教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在社会主义社会时代,更好地发挥宗教的作用?根据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我国的宗教界只能依据历史的传统和现代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将两者相结合之后,再去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从而走出一条新路。其中,国家与宗教的关系肯定会被放在首位,对国家来说,宗教只是私人的事情,国家不去做更多的干预,但是所有的信教群众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宗教徒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做一名好公民,其次才是宗教信徒。对宗教而言,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任何宗教都不能脱离国家的管理,也必须自觉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爱国爱教的原则被放到了重要的地位,这也是宗教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第一要义。其次宗教界要在原有的基础理论上作出一些适应现代社会的创新理论。我们仍以佛教为例以往的佛教被认为是出世的佛与社会有一定的距离,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佛教的寺院正在积极参与国家的经济建设大事中来,成为一些地方发展地方经济和旅游经济的一个重要的力量,其影响也正在增加,经济实力已经超过以往,所以在这个形势下,佛教界提出了走人间佛教道路的口号,尽管人间佛教的理论现在还不完善,但是这是佛教界正在自觉地开始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如何定位,也是宗教界要面对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以往的传播中国宗教,有各自的社会定位和社会功能,这就是儒教治国,道教治身,佛教治心。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奉行政教分离的国策,但是对宗教街来说仍然有着广阔的天地。对佛道而言,历史上两教的功能在当今社会下面仍然可以发挥自己的作用,仍然可以对一部分人的身心产生调护和慰藉的情况,同时在传统宗教文化里面,主要是扬善却恶的这部分宗教道德伦理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此外,宗教界历来的慈善事业也是当代社会所需要的,因此“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说的宗教要在当代社会里面找准备自己的位置,根据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抓住机会,契合契机地为自己的发展找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光大宗教。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没有提到过的,我国老一辈物产阶级革命家也没有提出过,它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运用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得出的新论断。20世纪80年初开始,学术界、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围绕如何认识宗教的本质、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作用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重大问题逐渐成为人们的共同不断扩大。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1年6号文件)指出:“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合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党的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出这一提法。此后,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江泽民、李瑞环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在重要的讲话中,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0e8a832dd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b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