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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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位于 停车场车位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经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本合同第三条所述 车位,遵守本合同各条款内容并声明所停车辆已经办妥车辆保险手续。

第二条 车位用途

本合同所确定的租赁车位仅限于停泊车辆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三条 车位位置

1、乙方向甲方租赁位于 固定停车 个(以下简称“车位”

2租赁期限: 日至 日,共计 年。

第四条 车位租金及支付方式

1、乙方承租车位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2、支付方式:

第五条 停车场及车位管理

1、租赁期间内,乙方享有使用与自主管理所租车位的权利和责任。

2、租赁期间内,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停车场及车位的设备设施损坏,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条 转租限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将其承租车位转租给第三方。

第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使用车位时,因下列情况造成乙方损失,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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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自然灾害及不可抗拒的事件; 2、因刑事案件造成的损失; 3、非甲方故意或过失的灾害;

4、属停车场正常为装修、故障抢修而引起车位使用的中断; 5、其他车位使用者给乙方造成损失。

第八条 如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可提出索赔: 1、未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 2、未按合同规定使用所租车位;

3、违反本合同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 4、对其他承租者或业主引起妨碍或危害; 5、人为造成公用设施的损坏;

6、利用所租车位进行任何违法活动; 7、其他违约行为。

第九条 租赁期届满后的事项

1、乙方在退租前10日提出申请,经甲方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2、若乙方未按本条第1款办理,则从合同终止第二日起至书面交接手续办妥为止,乙方仍须按本合同约定租金价格向甲方支付租金,但此项租金支付并不构成租赁延续。

3、若乙方未按本条第1款办理,逾期7日(包括公共节假日),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留存于车位上任何车辆或物件,乙方应承担甲方处置清理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外,双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就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用)进行赔偿,如属双方的过失,应根据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10日以上的,甲方可自动收回该车位。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管辖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取得一致,应提交车位所在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判决。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所规定之内容相抵触,以补充协议所规定之内容为准。





方: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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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1bd499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d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