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是什么,如何认定该罪名 随着虚拟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日趋成熟,相比于传统犯罪,各种类型的网络犯罪也在严重的危害社会,一些不法分子更是将犯罪手段伸到校园,蛊惑学生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我国《刑法修订案(九)》中新增加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今天我们先来普及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什么罪名,该罪名如何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主体可能不在一个地方,甚至不在一个国家,彼此之间互相不认识;客观上各个共犯只是分担了部分行为,而且实行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在主观上各个共犯的意思联络不明确,在许多情况下,部分共犯人只是表现了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网络犯罪在互联网时代出现的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从最基础的“两卡”犯罪案件,到攻击他人系统,通过非法手段窃取国家机密等,这种行为在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同时存在,如果同时还有其他犯罪行为,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何认定呢? 一、将个人手机卡、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校园内最常见的“两卡”倒卖行为,两卡即手机卡和银行卡,犯罪份子通过结佣金的方式蛊惑学生办理手机卡和银行卡,以每张银行卡100元的佣金结算给学生,犯罪分子通过学生办理的手机卡和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例如电信诈骗,境外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认定为明知违法犯罪份子收购手机卡、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网络刷单行为 招聘刷单员,日结100,宝妈在家也能赚钱,此类广告在微信、QQ、短信等平台大肆宣传,殊不知网络刷单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刷单是一种非法的商业营销行为。更有不法分子通过高额返佣的形式进行诈骗。例如组织者通过一些比较简单的刷单任务给予高比例返佣,等获取刷单员的信任后,以刷单价格越高返佣越高为由,诱导刷单员购买大额刷单,随后组织者将刷单员拉黑,骗取刷单员钱财。 以上仅仅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两个极小的犯罪案例,更大的犯罪事实包括洗黑钱、倒卖公民信息、窃取国家机密等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类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种狡辩无法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脱罪,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2b62025f6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8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