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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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政策法规



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鼓励和支持更多人士创业就业。日前,由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主办,北京环球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捐资设立的“全国净然创业扶贫基金”正式启动,该基金重点扶持对象为:有创业愿望的残疾人士、退伍军人、大学生和下岗职工等四类人群。

“全国净然创业扶贫基金”将以自身企业为引导,带动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整合社会资源,以“造血式”的扶贫模式,为上述四类重点人群的“就业和创业”创造条件,通过资金扶持、导师辅导、跟踪服务等三项主要措施,搭建更好的平台,帮助家庭贫寒的创业者们实现人生价值、成就梦想。

据悉,该基金首笔捐赠总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将带动创业200人左右,给予每位符合条件的创业者5000 元至1万元的资金扶持,同时为最大限度的帮助他们解决创业中面临的资金短缺的难题,将通过建立小额担保机构,对自主创业者们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一般在3万元左右;此外,还将建立创业服务平台,成立创业专家辅导团,根据创业者们的不同需求,多途径、多渠道地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业指导服务,并尽可能地提供上下游配套产品的支持合作,帮助其度过初创期,提高创业成功率。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2125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二、扶持标准

1. 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2. 对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3. 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4. 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应计入扶持资金。


三、申请扶持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2. 城镇户籍的办理了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农村户籍的办理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并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3.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

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扶持,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 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2. 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籍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证明、在社区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证明;

4. 城镇户籍的,出具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农村户籍的,出具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出具的转移就业证明;

5. 申请场地租赁费扶持的,还须出具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和租赁场地票据; 6. 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街道乡镇残联应自接到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接到街道乡镇残联提交的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主管理事长审批。

六、经批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资金投入、场地租赁票据等,到区县或街道乡镇残联申领扶持资金或实物,并在《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资金实物发放登记表》签字。

七、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八、区县、街道乡镇残联和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申报的证明、材料,核实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创业就业情况,做好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申领扶持资金实物的服务工作。

九、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确定本区县具体的扶持方式和标准。


十、对擅自扩大扶持范围、提高扶持标准、滥发扶持资金或实物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区县残联负责追回,上缴同级财政。

十一、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2141日起执行。《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京残发〔2001179号同时废止。 北京残疾人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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