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洗车场规范方案 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购买私家汽车已逐渐成为百姓新的消费热点。特别是最近几年国家制定了大力扶持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并通过税收信贷等政策鼓励汽车消费,使小汽车社会保有量飚升,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主城区洗车场的管理,维护城区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 现就城区主干道、郭竹铺、城乡结合处等20余家洗车场的规划设计及经营管理制定如下方案: 一、设置城区洗车场,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计,配套建设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点适宜,不影响交通; (二)环境整洁,进出道路经硬化处理; (三)泥沙存积及排污设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二、禁止在城区主干道上设置洗车场。临时占用其他城区道路设置洗车场,必须经我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三、从事机动车清洗经营服务,应当经交通运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四、从事机动车清洗经营服务,由经营者持申请表、洗车场设计平面图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件,向交通运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五、从事机动车清洗经营服务的收费管理,按市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税务部门制作的收费票据。 六、从事机动车清洗经营服务,应当按照标准化洗车场的规定标准,保证清洗质量;保持清洗场地周围环境清洁,清洗作业用水不得外溢,污染环境。 七、我县交通运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城区洗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配合交通运管部门搞好城市洗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严禁在郭竹铺片区进行车辆清洗活动,如有发现或举报,经查证属实,将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对洗车驾驶员作离职处理。 九、违反本方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城区设置洗车场从事机动车清洗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二)在非指定的地点占用城区道路设置洗车场,依法强制拆除,对从事清洗经营服务的当事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区道路上自行清洗车辆,污染环境的,对驾驶员处50元以下的罚款; (四)清洗作业用水外溢,污染环境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十、阻挠、拒绝交通运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行公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当事人对交通运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交通运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方案自2012年3月9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3c2cb27192e45361066f5e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