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忠府办发〔201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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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8.05.13 2018.06.13 忠府办发〔201874 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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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忠府办发〔20187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18

忠县城区洗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忠县城区洗车场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城区洗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洗车场,是指在县城区从事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洗车场(站、点)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条 下列区域禁止规划洗车场:

(一)风景名胜、古迹、景点、学校周边、主要窗口地段和主要商业区等建筑控制地带;


(二)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 (三)沿河护坡10米范围内或50年一遇防洪区域内; (四)其他依法禁止区域。 第四条 下列情形禁止设置洗车场: (一)室外进行车辆清洗的;

(二)占用人行道、绿化带或其他公共场地洗车或堆放洗车设施的; (三)经营产生噪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妨碍或影响市民生活的; (四)洗车场地达不到要求,无法开展洗车作业的; (五)洗车用水达不到要求的。 第三章设置要求

第五条 洗车场设置要求:

(一)车辆进出口不得直接和主(次)干道连接,须经10米以上的引道连接; (二)交通标志、标线齐全;

(三)具备与洗车能力相适应的停车面积和泊车位。 第六条 清洗间设置要求:

(一)洗车场占地面积不小于32平方米;

(二)清洗间内净高不得低于3.6米,宽度不得小于4米,进深不得小于8米;

(三)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沉淀池、隔油池、清水池,每个池子不得小于1立方米),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四)清洗间外端设置防止污水外溅的挡水门;

(五)按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停车位(机械化洗车场室外不得少于2个停车位,半机械化洗车场室外不得少于1个停车位),停车位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行人通行; (六)严禁占用室外人行道和车行道洗车、擦拭车辆; (七)冲洗设备配套齐全;

(八)洗车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环卫容器,并有污泥废油处置场地和设施,严禁对地下水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九)洗车场必需规范设置机动车进出口,进出道路路面必须硬化处理。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七条 开办洗车场申请程序及资料:

(一)书面申请(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洗车场基本情况和平面设计图、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相


关材料)

(二)忠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对洗车场现场会审,共同填写意见,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会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方可进行前期施工;

(三)施工完成后,业主应向忠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10日内,由忠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洗车场进行现场验收,出具《城区洗车场验收意书》 第五章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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