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原告: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B座25层2900室 法定代表人:刘凤科 委托代理人:BT391张文妍 被告: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均为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且均具体从事与司法考试相关的培训工作,二者有直接的竞争关系。被告在商业运营过程中,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大量包含有最高级词汇的宣传用语,比如,“最全的考情分析”、“最强师资阵容”等。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其擅自使用上述“最高级”宣传用语,不但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严重欺骗、误导了考生,不当分流了目标群体,减少了本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直接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上述违法行为已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被告在媒体平台上所使用的不当宣传用语,对考生产生了欺骗和误导,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基层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5日 附: 1、本诉状副本3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从事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一套; 5、律师函及委托书一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4752a68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