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完税价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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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完税价格规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 定。这是国际上通行的确定关税完税价格的方式。所谓成交价格是指一般贸 易项下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的价格。根据本 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 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 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由此可以看 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CIF,成本、保险费加运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FOB),如果进出口货物的 实际成交价格采用其他价格标准,应当作相应的调整。

作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基础的成交价格,必须是由海关审定认可的成交 价格。海关在审定成交价格时,首先应当审查纳税义务人交验的单证是否齐 全,随货单据上的货价是否与合同相符,单价与总价是否相符。如果不一 致,应当以实际支付的价格为准。其次,应当审验进出口货物品名、规格、 牌号、数量是否与随货单据和纳税义务人的申报相符,如不相符,应以实际 到货为准。最后,海关应当审核申报的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否符合规定,其构 成费用是否申报齐全、正确,如果不符合规定,海关应对成交价格进行调 整。为了保证海关及时、准确审定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进出口货物的收 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 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 证。

二、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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