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保函 保函编号: 致: 海关名称 地址: 海关地址 鉴于 被担保人名称(地址:被担保人地址)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与 国外卖家名称 签订了 进口商品名称 进口合同,合同编号为 ,合同金额为 ,须向贵海关缴付 进口商品名称 项下进口关税和 受益人要求包括的其他税种 税。 担保银行名称 (以下简称“我行”)同意为被担保人出具以海关名称 (下称“贵海关”)为受益人的关税保函,本保函的担保金额为 小写币种及金额 元(大写: 大写币种及金额 )。 我行保证若被担保人未根据贵海关要求足额缴付 进口商品名称 项下进口关税和 受益人要求包括的其他税种 税,我行将在收到贵海关出具的书面索赔通知书后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向贵海关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 本保函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以下简称“有效期”)。 本保函担保金额将随被担保人已向贵海关支付的税费进度而相应递减。 本保函到期后,请将正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但无论正本是否退回,本保函均告失效。 任何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及索赔时需要提交的本保函正本原件务 必于本保函有效期内我行营业时间结束前按照上述地址送达我行。 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可转让,对除 受益人名称 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保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向我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担保银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地址及邮编: 银行电话/传真: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d231830a0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