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烟草零售许可证持有人从事烟草批发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黄磊 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12期 【案情】被告人常某某和妻子杨某某在山西省怀仁县经营超市,二人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4年初,被告人常某某为赚取差价,在山西省怀仁县低价收购“中华”牌(硬)卷烟1000条,欲运到成都市通过朱某某销售。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常某某邀约马某彪、马某智帮助驾驶法院警车,将上述1000条“中华”牌卷烟从山西省怀仁县运往成都市销售,次日晚按照朱某某的安排运往大邑县安仁镇,在崇州市成温邛高速公路崇州西出口往大邑县安仁镇方向三公里处,被接到群众举报在此设卡检查的成都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挡获。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硬盒“中华”卷烟是真品卷烟。经四川省烟草专卖局认定,1000条硬盒“中华”卷烟零售价格45万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常某某的无证批发行为,因《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均对此种违法行为只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并未明示此种违法行为可以科以刑事处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理,对常某的行为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定性,应当按《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常某某拥有国家烟草专卖部门颁发的专卖许可证,具备从事烟草销售的资格,并非无证经营,并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情形。而对于常某某这种“超范围”、“超地域”销售烟草的行为,应当参照2011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处理,对其采取行政处罚,而非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常某某仅持有国家烟草部门颁发的零售许可证,却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跨地域批发香烟,其倒卖烟草专卖品金额巨大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常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的焦点在于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却从事烟草批发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而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行为;对于此类“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能否适用刑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72683a8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d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