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将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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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将如何处罚?



【案例一】

2011422日,A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依法对黄某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柜台上有非该店条盒喷码卷烟9.5条,稽查人员当场清点,依法予以扣留。经过调查,黄某承认,被查获的卷烟是在410日从外省的商店购买的,并在购买后放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

【案例二】

2011412日,B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郑某店内卷烟柜台上有“雄狮”等七个品牌的22条卷烟,喷码与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符,稽查人员依法予以扣留。郑某当场陈述说,由于近期店内卷烟不够卖,所以以市场零售价格到本地周边副食店内购买了该批卷烟,放在店内进行销售。

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黄某、郑某,销售从外地购入的卷烟、从本地其他商店购入的卷烟是否合法?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将如何处罚?

【解析】

黄某、郑某两人销售从外地购进的卷烟、从本地其他商店购入卷烟并销售,均属


违法行为。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指的是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户,没有直接在当地指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是通过其他渠道购进卷烟用于销售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而黄某、郑某两人都属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人,符合本条主体条件。从上述案例的案情可以得知,黄某的卷烟是从外省的商店购进的,郑某的卷烟是从当地周边副食店购进的,二人都不是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是违法行为。

其次,郑某虽然是以市场零售价格购进的,但其供货方是零售商户。“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指的是持证经营户“直接”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购进卷烟。这里所指的“当地”就是商户所在地的烟草公司。虽然郑某所购进的卷烟也是来源于本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但不是“直接”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仍属于违法行为,这与进货的价格高低无关。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因此黄某、郑某已经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事实,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另外,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必须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即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都属于国家规定的范畴。从非法渠道进烟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首先符合了“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条件。

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即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对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国家制定烟草法律法规的目的是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烟草制品的年度产量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决定的,烟草零售也有划拨数量的限制。烟草类非法经营犯


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破坏的是国家对烟草制品收购、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整个经营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对烟草专营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情节是否严重是界定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性质恶劣或者犯罪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具体到烟草经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从非法渠道购烟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上述两个案例,黄某、郑某的违法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对两人的处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者,(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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