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 【公布日期】1997.01.10 • 【文 号】国税函[1997]11号 • 【施行日期】1997.01.1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1997年1月10日 国税函〔1997〕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769210a3a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c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