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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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办法



为加强扶贫资产的管理,提升项目运营成效,规范收益分配使用,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分配对象

资产收益分配对象为纳入扶贫资产管理的经营性资产。

二、资产经营

(一)扶贫资产所有方在资产移交后应当及时经营、使用,尽早发挥作用。扶贫资产的经营可采取入股、租赁、承包、村集体自营、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

(二)除村集体自营外,扶贫资产经营应当签订经营 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 由村委会同承包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或合同,并负责项目收益的收取,将项目收益金全额上交至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产权归乡所有的,由乡政府同承包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或合同并负责项目收益的收取,将项目收益金全额上交至国库。协议中应注明扶贫资产权属、范围、数量、收益金额、支付时间、经营方式、期限、管护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需要,可以约定违约保证金。

(三)项目年收益额度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变更收益额度的,应经过民主公开程序。属于村级资产收益变更的,要经过乡批准。


(四)资产入股到公司或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要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按股分红。经营主体有亏损的,扶贫资产所有方不承担。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资产入股协议确定保底固定分红金额的,必须保证保底分红金额,因亏损不能正常经营,投入固定资产的,由村、乡资产所有方收回另行发包;投入其他资产的,要清产核资,按比例收回相应资产。

(五)扶贫资产的租赁承包价格可以事前约定也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确定。

(六)事前约定租赁承包价格的,应通过民主公开程序确定,可参考同类同时期价格同租赁承包方合理确定。

(七)扶贫资产的经营主体在安排用工时,同等条件 下优先安排贫困劳动力。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工种必须安排贫困劳动力。

(八)扶贫资产收益的收取时间以《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合同规定为准。没有规定收取时间的,原则上要求租赁承包者提前缴纳一年期的收益。

(九)扶贫资产经营主体不按《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协议交纳收益金的,自逾期未缴纳收益金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由资产所有方予以收回,并根据损失情况,依法追偿。

(十)经营主体在使用、管理扶贫资产期间,应当保持扶贫资产的完整,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造成资产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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