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建城[1996]96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2.26 【实施日期】1996.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996年2月26日 建城〔1996〕9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处理的管理。 1 / 2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并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建筑管理细则和组织实施。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7d53ec9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6d.html